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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顾问 |914人看过

根据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针对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并且针对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针对的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进而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结合民诉法225条和227条的规定,现行的执行异议分为两种: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主体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当然在部分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两种身份可能发生重合,即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以下就异议主体进行分类,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人,其主动提出异议的情形几乎不存在,故不再单独分类。

1、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首先,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如果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须通过再审或者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

其次,最常见的是被执行人提出其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而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问题的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225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进而认定执行异议是否成立。此时执行法院审查的是实体事由,而不是执行行为的程序事由。

再者,在执行过程中,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被执行人还可以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根据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问题的规定,此时法院应当审查抵销债务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申请执行人认可,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

同时,被执行人还可能已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系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此种情况下,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列明了支持与否的情形: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有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的情形,篇幅所限,在此不再赘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并不一致,部分法院在涉及实体事由的异议认定所持的意见是不予受理,并且告知被执行人按照其他程序救济。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实体是由实质上是限制了申请执行人的诉权,如果法院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如同案外人异议一般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利害关系人异议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主要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此时法院审查的是其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优先购买权、租赁权等。

3、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标的,是其针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形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问题的规定,此时法院审查的是:(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而且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所针对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最高院执行异议复议问题的规定中,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也有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当然,如果法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因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主动提出执行异议,故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其处于被动防守地位,针对其救济途径暂时不作分析。

以上就是针对执行异议所作的简单梳理,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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