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500人看过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修改。

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在民诉法第239条之中,现行的民诉法规定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而修改决定将第239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修改的内容是针对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情形。现行的条文规定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每次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即每期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分开独立计算的。修改后规定的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是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执行期限,期间分期履行的不再单独计算执行期限。修改后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的计算在法律逻辑上保持了一致。该修改决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