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发布者:王创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0日|分类:公司法 |891人看过

最近,接到了客户的咨询,客户与债务公司之间存在纠纷未解决,但经查询工商信息,公司已经注销。本文简要对此种情形下的救济途径进行阐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之前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方可报送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法院指定清算和破产清算,后两者是在法院的监管之下进行,一般是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一般不会产生争议。而发生争议最多的是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算公司的情形。

《公司法》对此种情形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境下,与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可直接起诉公司的股东,而不再拘泥于公司的面纱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