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XX,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邹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