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走私案件中,“是否明知”经常是企业负责人、业务员、报关人员和普通员工责任认定的关键问题。
有的案件会把聊天记录中的一句回复作为明知依据,有的则会因为当事人没有在聊天中明确提出异议,推断其了解全部业务。但聊天记录只是证据体系的一部分,不能脱离账号归属、完整上下文、岗位职责和客观行为单独判断。
我是陈柳明律师,现任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在福建从事刑事辩护及刑事风险应对工作。结合我参与办理福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经验,审查主观明知时通常需要核对以下几组证据。
一、先确认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首先需要核对:
1. 聊天账号实际由谁使用;
2. 记录是否来自原始手机或完整数据;
3. 是否存在删除、截取或者缺少上下文;
4. 群聊中的信息是否确实被当事人看到;
5. “收到”“好的”等简短回复对应什么事项;
6. 聊天时间与涉案业务时间是否一致。
仅凭一张截图,很难完整说明当事人知道什么、何时知道以及知道到什么程度。
二、区分知道业务与知道走私行为
员工知道公司从事进口、销售或者运输业务,不等于其当然知道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需要继续审查当事人是否了解真实货物来源、申报内容、通关方式、价格形成和税费处理。对于按照上级指令完成联络、付款、制单或者申报的人员,还要判断其能否接触完整业务信息。
三、把聊天记录与客观行为相互印证
主观认识通常需要通过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例如:
1. 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 货物来源和运输路线是否反常;
3. 是否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或者申报资料;
4. 当事人是否参与安排通关方式;
5. 是否故意隐瞒货物性质和真实价格;
6. 是否因异常业务获得额外利益;
7. 面对检查时是否实施隐匿、删除或者统一说法等行为。
这些事实不能机械叠加。每项异常都应说明与当事人的具体联系,并审查其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四、结合岗位权限判断知情范围
企业负责人、采购人员、报关员、财务人员和销售人员能够接触的信息不同。
陈柳明律师团队参与办理的一宗福建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同时涉及计税、单位责任和报关人员作用等争议。审查时需要核对申报价格由谁决定、报关材料由谁提供、报关人员能否核实境外采购和真实付款情况。
在另一宗福建走私案件中,则需要把区域负责人的销售管理职责,与其是否参与采购、通关和核心决策分别审查。
这说明,职位较高不代表了解全部环节,经手材料也不等于决定材料内容。
五、不能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解释和材料
如果当事人主张受到蒙骗、只接触局部业务或者按照正常流程执行,应当继续核对其说法能否得到岗位制度、工作分工、历史业务惯例、邮件、付款记录和其他人员陈述支持。
律师审查“明知”,既不能只接受当事人的口头解释,也不能只选择不利聊天内容,而应检验全部证据能否形成没有实质矛盾的证明体系。
如果福建走私案件同时涉及聊天记录、岗位分工、单位责任或者多人知情范围争议,可以进一步核验陈柳明律师在走私案件证据链和人员责任审查方面的相关经验。
每起案件的业务结构和证据情况不同,是否能够认定主观明知,仍需结合完整案卷判断,不能仅凭一段聊天、一个职位或者一次异常操作直接得出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