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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后,通常先解决哪些问题?

作者:陈柳明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阅完卷”并不等于已经形成结论,真正重要的是:怎样从大量材料中找到影响案件定性、责任和后续辩护方向的问题。


我是陈柳明律师,现任上海靖霖(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在福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结合我处理不同程序阶段刑事案件的经验,阅卷后通常不会立即写一份笼统的辩护意见,而是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指控事实与案卷证据能否对应


首先需要把起诉意见书所列事实拆开,逐项寻找对应证据。例如:


1. 被指控实施了哪些具体行为;

2. 每项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3. 认定行为的证据来自口供、书证、电子数据还是证人陈述;

4. 不同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5. 是否存在只有结论、缺少基础材料的情况。


只有先建立“指控事实—证明材料”的对应关系,才能判断哪些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哪些事实仍有解释或核实空间。


二、当事人的陈述与案卷记载是否一致


阅卷后还要再次会见当事人,围绕案卷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需要特别关注:


1. 讯问笔录是否准确记录原意;

2. 不同时间的陈述为什么出现变化;

3. 当事人是否真正了解某项行为;

4. 是否存在代签、转述或者根据他人安排执行的情况;

5. 当事人的解释能否得到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客观材料支持。


律师不能简单地选择“相信口供”或“相信当事人”,而应当把陈述放进完整证据体系中验证。


三、行为责任是否被准确区分


多人参与或者涉企案件中,还要区分决策者、组织者、执行者和一般工作人员。


职位名称并不直接等于刑事责任。企业负责人不一定参与全部行为,普通员工也不能仅因经手业务就被推定明知。律师需要结合岗位权限、汇报关系、利益归属、参与时间和具体操作,判断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


四、是否存在未被充分关注的有利材料


阅卷不是只找“证据漏洞”,还要寻找能够说明行为背景、主观认识、参与程度和责任边界的材料。


例如,完整的业务流程、上下级指令、会议记录、审批材料、操作权限和资金去向,有时能够改变对当事人作用的理解。发现重要材料尚未进入案卷时,还要判断是否需要依法提交、申请调取或者形成书面说明。


五、下一步应当采取什么行动


完成上述核对后,律师才适合确定下一步工作:


1. 是否需要再次会见并核实证据;

2. 是否需要整理新的书证或电子材料;

3. 是否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提出意见;

4. 是否就案件定性、责任层级或强制措施提交书面意见;

5. 是否需要为可能出现的补充侦查或起诉决定提前准备。


陈柳明律师在处理福建地区刑事案件时,会把阅卷、会见、证据核对和书面意见放在同一条工作链上,而不是把阅卷理解为简单浏览材料。


每起案件的证据结构和程序进度不同,阅卷后能够提出什么意见,仍需以完整案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为基础,不能仅凭罪名或少量材料提前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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