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聊天记录经常被用来证明当事人是否参与沟通、是否知道相关事项,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一张聊天截图,并不能自动证明“这句话就是某个人说的”,更不能单独决定其刑事责任。
我是陈柳明律师,目前在福州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在审查诈骗案件电子数据时,我通常不会只看截图写了什么,而会先核对账号归属、实际操作人、上下文以及聊天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一、账号登记人不一定等于实际操作人
判断聊天记录能否指向某个人,首先要区分几个概念:
1. 手机登记在谁的名下;
2. 通信账号由谁注册;
3. 涉案期间设备由谁保管;
4. 具体时间段内由谁登录和操作;
5. 是否存在共用手机、共用账号或代为回复;
6. 登录设备、网络地址和操作时间是否与当事人的活动轨迹相符。
如果只能证明账号登记在某人名下,却不能证明涉案信息由其实际发送,就不能简单把账号与操作人画等号。
二、截图是否保留完整上下文
聊天中的一句话,放在不同语境里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审查时应关注:
1. 截图前后是否还有对话;
2. 是否存在撤回、删除或断章取义;
3. 对话时间是否连续;
4. 群聊中不同人员分别承担什么角色;
5. 涉案词语是事实沟通、转述,还是明确的共同商议;
6. 对话内容能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例如,“已经处理了”“按原来方式操作”等表达,如果脱离此前的业务背景和后续行为,很难仅凭字面判断其具体含义。
三、还要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聊天截图只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展示方式。进一步审查时,还要核对:
1. 是否提取自原始手机或原始账号;
2. 提取过程和制作主体是否明确;
3. 是否有提取笔录、清单或者相关说明;
4. 数据是否存在编辑、拼接或缺失;
5. 原始存储介质和导出文件能否对应;
6. 对电子数据有无增加、删除、修改的情况说明。
电子数据审查不仅看内容,还要看它是怎样形成、保存和提取的。
四、聊天记录必须与客观行为相互印证
即使确认聊天内容真实,也要继续核对:
1. 对话时间与转账时间是否对应;
2. 当事人是否实际控制涉案资金;
3. 是否取得利益以及利益性质;
4. 是否参与人员安排、话术设计或款项分配;
5. 相关说法能否得到合同、账目、位置记录和证人陈述支持。
我参与处理诈骗案件电子数据争议时,会把聊天记录、资金流向、人员分工和客观行为放回同一时间线。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判断当事人究竟是参与者、普通工作人员、被利用者,还是与涉案行为没有实质关联的人。
因此,诈骗案件中的聊天记录不是“看见一句话就下结论”。账号归属、实际操作、数据完整性、上下文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判断。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问题说明。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完整材料、所处程序阶段和证据情况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