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订立遗嘱只能通过以下方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所以现在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