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胎儿也有继承权?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386人看过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