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是可以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实体上,认罪认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量刑“优惠”。按照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就可以知道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如果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基本确定法院会在该幅度范围内判刑,提前锁定风险。 程序上,基层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同时,认罪认罚可以作为变更强制措施和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在逮捕的适用上,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对提请逮捕的,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不批准逮捕。在逮捕的变更上,已经逮捕的人认罪认罚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羁押必要性,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的告知书就是可以帮助自己减轻罪行,法院在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比如一些触犯或者偶犯会从宽比较大,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是有权利保障的可以申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前提是嫌疑人所说的都是实际情况,绝对不能有虚假情况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