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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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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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的腰椎间盘突出不是工伤!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614人看过


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工作原因导致是评判工伤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就存在区分“因工受伤”与“自身疾病”的问题。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21年1月10日13时许,王某在工作时摔倒,随后至医院治疗,确认没有骨折。后经CT检查,被诊断为: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2021年3月16日,王某申请工伤认定。

争议焦点

王某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因工作时摔倒所致?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调查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专家组出具的《医疗鉴定书》显示:王某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2021年1月10日受伤无关。

本案中,王某确有在工作时摔倒的事实,但其胸腰椎间盘变性、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在工作中摔倒无因果关系,非因工作原因所致,故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论

经调查,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不予认定工伤。

法岱律师说

在规则范围内行事,在法律尺度下评判,这既是对包括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内的共同要求,也是可持续深化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的客观需要。把应当保障的保障好,本身就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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