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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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何会被认定无效?

发布者:王雨主任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6日|分类:继承 |439人看过


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说,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真实的情感与寄托,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以下就遗嘱效力的常见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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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方不能证明遗嘱真实性

张1与袁1生有二子,即张2、张3。张1于2016年去世,袁1于2013年去世,张1、袁1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张3在其父母去世后支取了张1名下的银行存款172652元、袁1名下的银行存款92081元。张2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张1、袁1的上述银行存款共计264733元。


张3不同意张2的诉讼请求,认为二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对遗产已经有了处理意见,即将遗产留给其处分,张2没有权利主张继承。


庭审中,张3提供了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载明:张1与袁1的个人银行存款,由二子张3负责支取和支配。该遗嘱上显示有“张1、袁1”字样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3年4月12日。张3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系张1本人书写,张1、袁1亲笔签名。张2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遗嘱内容并非一人书写,字体前后不一致,张1、袁1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署。为此,张3提出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认为比对样本字迹较少,且签名写法上也有不同,考虑到老年人因身体机能或书写能力的变化较大等因素,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未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1名下存款为袁1与张1夫妻共同财产,袁1去世后,析出一半为张1的财产,剩余一半应作为袁1的遗产;相应地,张1名下的银行存款也应先析出一半作为袁1的遗产。张3虽提供了遗嘱,但张2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而张3提出的鉴定申请又被鉴定机构退回,现张2未能提供其他旁证材料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袁1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1、张3、张2继承。张1去世后,属于张1的存款及其继承袁1的遗产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在张1未留有合法书面或口头遗嘱的情况下,上述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张3、张2继承。因张3已将张1、袁1的银行存款领取,故其应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张2。最终法院判决张3给付张2  132366.5元。

【王雨律师】

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而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时,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对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实质意义。从利益归属和双方举证难易程度来看,一般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来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公平。


本案中,张3虽提供了遗嘱,但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中被继承人的书写与签字提出了异议。这时张3作为提供遗嘱的一方,应对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进行进一步举证,如提供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或录音录像。在张3申请鉴定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张3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该遗嘱进行佐证,致使其无法证明该自书遗嘱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为孤证,应由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雨律师】

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遗嘱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并且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


本案中,王江提供的代书遗嘱上只显示有“鲍梅”字样的印鉴,未有鲍梅本人的亲笔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法律赋予自然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使最大程度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时,避免遗嘱因形式或内容不合法导致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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