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单位犯罪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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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这要求犯罪行为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
二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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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也应当遵循上述标准。
以“e租宝”案为例,全国各地多起“e租宝”分支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9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理:该案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九名被告人,而辩护律师则认为该案应该是单位犯罪。该案经办法官表示,经过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是经工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案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是以上海钰申公司推荐“e租宝”平台的名义进行,所吸收的款项最后全部汇入上海钰申公司账户,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海钰申公司非法集资的经营模式是个人意志而非单位集体决策行为以及所吸收款项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南昌的一起“e租宝”相关案件中,法院认定该案构成自然人犯罪,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问题。上海钰申公司在南昌设立的分公司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无其余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特别提醒
职业经理人往往正是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一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职业经理人恐怕都难辞其咎。不过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可以减轻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