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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发布者:李宏良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交通事故 |647人看过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犯罪构成

1. 行为构成

本罪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水上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②违反交通法规。③发生重大事故。违反交规与发生重大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要注意交通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如果因果关系不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不得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2. 行为主体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构成此罪。如果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则分别成立的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解释〔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 主观罪责

本罪是过失犯罪,由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所以不再属于业务过失。

(二)罪与非罪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①死亡 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不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财产。

2.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加重犯罪构成

本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两种加重犯罪构成,其刑罚也加重。

1.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此处的交通事故必须达到犯罪程度。需要说明的是,如前所述,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本罪。此处的“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不同。后者必须是在达到犯罪程度的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追究,而前者是发生交通事故且未达到犯罪程度,进而逃离现场。因此,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只能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不能被评价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种加重犯罪构成,否则就是对一次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往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这同样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第二种更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其刑罚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解释规定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则不构成“逃逸”。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有两个义务:①积极报告,接受处罚的义务;②救助义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因为这种双义务的违反导致的死亡结果。如果履行了报告义务,但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如报警、自首或者害怕遭到村民的殴打而离开现场而后又自首的,或者不逃避法律责任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履行了救助义务,但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如肇事后把人送往医院,缴纳费用后逃跑,被害人在治疗时死亡,这也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在判断逃逸致人死亡时,要注意两点:

(1)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当然行为人对逃避法律追究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态,则不属于本罪。

(2)在客观上,逃逸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为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即便履行了救助义务,被害人也不可能救活,例如,张三肇事逃跑,被害人5分钟后被送往医院,在治疗中死亡,由于没有耽误救助,即便张三履行救助义务,人也无法救活,自然就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把人撞伤,但误认为已经撞死,逃逸的,后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这依然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把人撞死,但误认为只是撞伤,逃逸的,这是死亡后逃逸,而非逃逸致人死亡,这可能属于第一种加重犯罪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四)共同犯罪

本罪是过失犯罪,但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可以看成共同犯罪由故意构成的一个例外。另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本罪定罪处罚,这并非共同犯罪,应该单独定罪。

(五)此罪与彼罪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本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心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故意的心态,那就只能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推定。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后,只是消极地不救助,这一般推定行为人没有故意的心态,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抛弃被害人等积极的行动,一般则推定为具有故意心态。

需要说明的是,醉驾肇事后继续驾驶肇事导致他人死亡的,例如,南京的张明宝案,四川的孙伟铭案,应当直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2.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本罪必须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3. 偷开机动车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常见类型

1.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转移尸体,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构成。例如,甲开货车在拐弯时颠簸一下,甲以为压了一块石头。回家后发现轮胎上有血,于是驱车立即前往车颠簸之地,发现有许多警察,非常害怕,于是逃离现场。被害人当时就被碾压致死,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甲是在被害人死亡后逃逸,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种加重情节。

2.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无论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消极不作为)。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积极作为)。例如,胡某醉酒后在市政公路上驾驶汽车,将正常行进的行人韩某撞成重伤。胡某害怕,将韩某带到一处隐蔽的树林扔掉后逃走。一天后,韩某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后逃跑,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由于肇事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并无故意之心态,故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如果前面的交通肇事致人伤害构成犯罪的话,如酒后驾车肇事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例如,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将乙撞成重伤。甲下车后观察,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丢入池塘,后乙溺水而亡,甲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七)交通肇事的自首认定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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