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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吗

作者:赵晓旭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2次举报
2023-06-21


一、撤销权的行使仅限于无偿行为吗

撤销权的行使既可以针对有偿行为,也可以针对无偿行为。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二、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3、需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4、需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赵晓旭律师,现执业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自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1510120********32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