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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A、韦B、韦C与被告平南县马练瑶族XX一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3年11月02日 | 发布者:李重光 | 点击:29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韦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XX县。原告:韦B,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XX县。原告:韦C,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

案件描述

原告:韦A,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XX县。

原告:韦B,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XX县。

原告:韦C,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XX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平南县马练瑶族XX一屯,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马练瑶族XX一屯。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屯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广西桂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科,广西桂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韦A、韦B、韦C与被告平南县马练瑶族XX一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8月1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A、韦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重光、李永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A、韦B、韦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砍伐林木造成的损失共计36000元给三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1962年9月开始至今均是由三原告户世代承包管理的山岭上种植树林等林业,上述林地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予以证实,四至界址清楚,承包权属无任何纠纷。2018年7月份,平南县林业局违法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给被告,被告持该证砍伐属于三原告所有的岭地上的林木,共采伐了林木30立方米,市场价格为1200元/立方,即林木总价值为36000元。2018年11月,三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桂0821行初46号,认定平南县林业局颁发给被告的采伐证的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被告违法砍伐原告的林木共计30立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南县马练瑶族XX一屯辩称,案涉岭地长期由其管理、使用、收益,岭地上的林木属其所有,案涉岭地已进入确权程序;原告无证据证实案涉岭地属其合法所有,故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到侵权行为,原告也没有实际的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经被告申请,平南县林业局于2018年7月6日向被告颁发证号分别为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4号、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6号的林木采伐证。被告持上述两证分别在证上注明的岭地上采伐8立方米、22立方米林木。原告方认为平南县林业局颁发上述两证行为违法,于2018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桂0821行初44号、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平南县林业局颁发证号分别为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4号、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6号的林木采伐证属行为违法。2020年7月1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无法达成调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的损失是多少,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原告需要举证证实其受到被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双方争议的岭地目前尚属权属不清状况。被告采伐林木的行为虽然所持的采伐证后被法院依法予以确认颁证行为违法,但原告需要在证实案涉岭地属其所有才能主张其受到被告采伐林木行为侵害。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是多少,原告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持证采伐导致其损失了30立方米林木,按1200元/立方米的价格计算,其损失为36000元。根据证号分别为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4号、平南县采字[2018]0706016号的林木采伐证显示,被告采伐林木量为30立方米,至于损失价值问题,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林木价格为1200元/立方米,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失实际是多少。但是,由于案涉岭地权属不清,原告未能证实被告在案涉岭地上采伐的林木属其所有的财产,故原告主张的损失未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A、韦B、韦C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韦A、韦B、韦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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