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赔偿主体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能否兼得,一直是劳动者维权中最易产生分歧的法律争议点。不少伤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既面临侵权方推诿,又遭遇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陷入两难境地。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本案发生在三明市,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突破事故责任划分与工伤认定双重难点,最终助力李某获赔近百万元。
李某,三明市某企业职工,常年从事车间操作工作。2024年3月的一天傍晚,李某下班后骑电动车沿惯常路线回家,行至某路口时,与一辆转弯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李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当即昏迷。路人报警后,李某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伤情包括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近两个月,先后接受脾切除手术和骨折内固定手术。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家属向王某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对方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理会,称其余赔偿需待伤残鉴定后处理。与此同时,李某所在单位认为李某是下班后自己骑车不慎发生事故,与工作无关,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也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某家庭因此陷入经济困境,后续康复费用无着落,家属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深感无助。
李某家属经工友介绍,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泽良工伤律师在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和伤情后,判断本案属于典型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核心争议在于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关系如何处理。律师向家属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符合认定条件。同时,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得重复获赔。
接受委托后,泽良工伤律师迅速制定办案策略。首先,指导李某家属收集事故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其次,协助李某向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针对单位可能提出的否认劳动关系或事故性质的主张,提前准备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证等材料。在工伤认定阶段,单位果然提出异议,主张李某下班后绕道办理私事,不属于合理路线。泽良律师通过调取李某手机导航记录、沿途监控截图及同事证言,证实李某下班后直接回家,路线合理,未绕道办理私事。人社局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李某伤情稳定,泽良律师协助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李某因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单位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随后,泽良律师就工伤保险待遇与单位协商,单位以已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主张由基金支付大部分待遇,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单位承担的项目。泽良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单位不得推诿。协商未果后,律师代理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六十余万元。
仲裁审理中,单位抗辩称李某已从交通事故侵权方获得部分赔偿,工伤待遇应扣除相应项目。泽良律师回应,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外,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因侵权赔偿而免除。仲裁委采纳律师观点,裁决单位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五十八万余元。与此同时,泽良律师代理李某向交通事故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四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某三十八万余元。
最终,李某通过工伤和交通事故两个法律程序,累计获得赔偿近百万元,其中工伤保险待遇五十八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三十八万余元。单位在仲裁裁决后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保险公司也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赔付。李某后续康复费用有了保障,家庭生活逐步恢复正常。
李某在拿到赔偿款后对泽良律师说:“出事之后单位不管,肇事方也不理,我真不知道还能找谁。是你们一步步帮我理清楚,让我拿到了该拿的赔偿。”
泽良律师事务所工伤律师提示,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劳动者应及时保留事故认定书、路线证明等证据,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单位不配合或侵权方推诿,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