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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案:泽良律所突破举证困境,助力获赔近百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制度设计,却也可能成为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窗口期”。当一纸离婚协议签署后,却发现对方早已将婚内财产乾坤大挪移,法律能否为受损一方撑腰?答案是肯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法定的基本制度,任何一方在离婚前后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均有权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再次分割。在泉州,王某甲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其前夫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悄然转移了婚内房产,最终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的介入下,成功追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获赔近百万元。


【案情还原】

王某甲(女)与李某(男)系夫妻,二人婚后在泉州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因性格不合,2023年初,双方协商离婚,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了为期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双方仍共同居住,王某甲并未察觉异常。然而,李某却利用这段时间,私下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张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王某甲所有。但当王某甲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时,却被告知房产早已易主。王某甲顿时如遭雷击,她找到李某理论,李某却声称房子已经卖掉,钱也花光了,与她无关。王某甲感到万分委屈与无助,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明明协议上写着房子归自己,怎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别人的?


【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其与案外人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房产已合法转让,所得价款已用于偿还债务,现已无财产可供分割。王某甲则认为李某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应属无效。双方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重大财产(不动产)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另一方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与策略】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律师接受王某甲委托后,迅速展开分析。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突破点有三:


第一,锁定恶意串通的证据。案外人张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产,且与李某关系密切,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王某甲合法权益的高度可能性。律师通过调取李某与张某的银行流水、通讯记录,发现二人在房产过户前后有频繁的资金往来,且张某支付的所谓“购房款”在极短时间内又回流至李某关联账户,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


第二,确认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离婚冷静期属于离婚登记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李某在冷静期内处置房产,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遵循平等处理原则。其擅自以明显低价转让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甲的财产权益。


第三,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律师预判,直接主张合同无效并追回房产,面临案外人张某的对抗,诉讼周期较长。为快速锁定财产价值,律师建议王某甲在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同时,一并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对李某转移的财产价值进行分割,并主张李某少分或不分。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王某甲收集了离婚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核心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了张某的购房资金来源,进一步印证了资金闭环的事实。同时,律师对案涉房产在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申请了司法评估,为后续主张分割数额提供了明确依据。


【办案结果】

庭审中,李某与张某坚称交易真实合法。我方律师则当庭出示了资金回流的关键证据,并指出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行情,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共有人王某甲同意,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且受让人张某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结合资金回流情况,足以认定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王某甲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涉房产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同时,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李某向王某甲支付房屋折价款近百万元。


【结语】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甲长舒一口气,她对律师说:“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的专业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谢谢你们让我重新相信了法律。”离婚冷静期不是转移财产的“安全期”,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若您也遇到类似的婚姻家事困扰,可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获取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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