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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离婚房产分割案:泽良律所突破出资混同抗辩,助力获赔房产折价款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最激烈、法律关系最复杂的环节。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房产归属与补偿金额的认定充满变数。当感情破裂,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否,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影响着当事人能否真正开启新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泉州王某某正是凭借这一法律原则,在复杂的出资混同争议中,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王某某与丈夫李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在泉州市区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婚后,王某某与李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并共同承担了每月的银行贷款。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家庭琐事、经济观念差异等问题,夫妻矛盾不断升级。2023年,王某某与李某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2024年初,王某某向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对这套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补偿。


李某同意离婚,但对于房产分割,他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首付款由其个人支付,婚后虽然共同还贷,但王某某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并未直接参与还贷,因此不同意给予王某某任何经济补偿。李某认为,自己承担了绝大部分家庭经济责任,房产增值部分也与其个人投入密不可分,王某某无权主张分割。


面对李某的强硬态度,王某某感到十分委屈和无助。她表示,婚后自己虽然工资不高,但一直将大部分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日常开销、子女教育等,而李某的工资则主要用于偿还房贷。两人的经济分工不同,但并不代表她对家庭没有贡献。如今离婚,李某却将自己排除在房产增值收益之外,这让她觉得极不公平。王某某感到孤立无援,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的付出,更不知道法律会如何裁决。在朋友的推荐下,王某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希望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接待了王某某,耐心听取了她的陈述。律师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以及如何准确计算补偿金额。这并非简单的“谁出钱谁受益”的问题,而是需要依据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结合出资来源、还贷事实、财产增值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接受委托后,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法律分析,确定了以下关键突破点:


第一,固定婚后共同还贷的关键事实。律师指导王某某收集了婚后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还贷账户明细等证据,用以证明婚后双方收入共同用于家庭开支,且房贷系从李某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但该账户的资金来源包含了王某某的部分工资收入。律师通过梳理时间线和资金流向,构建了婚后共同还贷的完整证据链。


第二,主张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权利。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某不仅有权主张已还贷本金和利息的一半,还有权主张该部分资金对应的房屋增值收益。律师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并计算了婚后还贷本金及利息总额,为计算补偿金额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三,应对对方“出资混同”的抗辩。律师预判李某可能会主张家庭开支与还贷资金混同,难以区分王某某的具体贡献。为此,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资金流向说明,将王某某的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李某的收入用于还贷这一事实进行清晰呈现,并援引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论证了无论资金如何流转,婚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部分自然属于共同还贷。


证据准备充分后,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代理王某某出庭应诉。庭审中,李某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李某的婚前首付是房产的主要来源,婚后还贷部分虽然使用了李某的工资,但王某某的工资并未直接转入还贷账户,因此该房产的增值收益应主要归李某所有。我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婚后双方的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从谁的账户中扣除房贷,均不影响共同还贷的性质。同时,我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精心整理的还贷明细、工资流水和家庭开销记录,清晰地展示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经济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虽系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关于共同还贷性质的观点,认定王某某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补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了房屋的购买价格、婚后还贷总额、房屋当前市场价值等因素,依法进行了核算。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并判令李某向王某某支付房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给付义务。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如释重负。她对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我真的不知道还能怎么办。他们不仅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更让我在离婚最无助的时候感受到了专业的支持和温暖。”


离婚是人生的一段艰难旅程,财产分割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能否顺利走出阴霾。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在房产分割、股权争议、隐匿财产追索等复杂家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我们理解每一位当事人的焦虑与不安,坚持以专业、细致、有温度的服务,为您厘清法律脉络,制定最优策略,全力守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您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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