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本是为冲动离婚按下暂停键的缓冲机制,却在一些家庭中演变为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窗口期”。当一纸离婚协议签署后,对方却在冷静期内悄然将登记于其名下的房产出售套现,另一方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这不仅是情感上的背叛,更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公然挑战。
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泉州某区的王某某正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并转移全部房款,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李某的合法权益。面对王某某的矢口否认和“房款已用于还债”的百般辩解,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通过细致调查与严密举证,成功突破了对方设置的层层障碍,最终助力李某依法追回了属于她的房产份额折价款六十余万元。
李某与王某某系夫妻,二人婚后在泉州市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某一人名下。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23年初协商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了初步协议,随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进入了法定的离婚冷静期。
然而,就在冷静期内的某一天,李某偶然发现王某某手机中存有房屋中介的联系方式,心中顿生疑虑。经查询,李某震惊地发现,二人名下的那套房产已被王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且购房款项已全部汇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李某质问王某某,王某某却轻描淡写地表示:“房子是我的名字,我有权处置,钱我已经拿去还我们之前欠的债了,现在没钱分给你。”
面对丈夫的冷漠与强词夺理,李某感到无比心寒与无助。她深知,若王某某所言属实,自己不仅分不到任何财产,反而可能背负一身债务。在朋友的推荐下,李某找到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她红着眼眶对律师说:“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他怎么能这样?我不求多分,只求拿回属于我的那一份。”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单方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并转移房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该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财产权的侵害?李某能否主张王某某少分或不分该笔售房款?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与策略部署。
关键突破点一:锁定“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律师调取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记录等原始材料,证明该房产虽登记于王某某一人名下,但系婚后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关键突破点二:击破“用于还债”的虚假抗辩。王某某辩称房款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是对方为侵占财产而编造的借口。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律师调取了王某某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笔售房款在到账后短时间内即被分多笔转出至数个陌生账户,部分款项甚至转入了王某某亲属的账户,与其声称的“还债”用途明显不符,且王某某无法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还款凭证。
关键突破点三:援引“离婚冷静期”的特殊规定。律师指出,虽然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法定财产制依然存续。王某某在此敏感期内恶意转移财产,主观过错明显,符合《民法典》关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在分割财产时应予少分或不分。
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李某系统性地收集了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出资证明、王某某与中介的聊天记录、以及售房款流向的初步线索。同时,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房产交易档案和银行流水,完整还原了“出售房产—收取房款—转移资金”的证据链条,使王某某的辩解不攻自破。
诉讼预判上,律师预判王某某会以“家庭开支需要”或“债务清偿”为由进行抗辩,因此提前准备了应对方案,重点强化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对所谓“债务”真实性的质证准备。
最终,律师代理李某向泉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纠纷诉讼,并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法院认定王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
法庭上,双方交锋激烈。王某某坚持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即为个人财产,其出售行为合法有效,且房款已用于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无剩余财产可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则当庭出示了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逐一驳斥其谎言,明确指出资金去向与“还债”毫无关联,且部分款项转入了其亲属账户,足以证明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意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在离婚冷静期内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出售并转移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王某某所称“房款用于还债”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某离婚,并认定王某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判决王某某向李某支付售房款百分之六十的折价款,共计六十余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李某长舒了一口气,她激动地对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律师说:“如果不是泽良律师帮我查清真相,我真的不知道这笔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谢谢你们让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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