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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意外险猝死拒赔案:泽良律所突破“猝死免责条款未提示说明”抗辩,助家属获赔8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猝死免责”是意外险格式条款中的常见约定,但该条款的效力并非当然生效。《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泽良律所在浙江省温州市代理的一起脑溢血猝死理赔案中,面对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免责范围”为由的拒赔,我们精准运用法律武器,成功抗辩,为家属赢得80万元意外保险金。

案情描述

温州的阿强,35岁,是一家鞋厂的车间主管。两年前,工厂为全体员工统一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每人保额80万元。阿强只需签了个名,保险合同即告生效,工厂人事部从未向员工讲解过具体条款。


2025年12月的一个下午,阿强在车间巡视时突然倒地,同事立即拨打120,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因诊断为“脑干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阿强的妻子在悲痛中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两周后,保险公司发来《理赔决定通知书》,核心内容为:“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本次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我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0万保额化为乌有。阿强的妻子翻出保单——厚厚的一沓A4纸,没有任何人给她或丈夫讲解过里面的免责条款,他们甚至不知道“猝死”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经朋友介绍,她联系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猝死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


泽良律所的法律分析与维权策略

泽良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指出本案存在以下关键突破点:

1.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工厂人事部从未向员工讲解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未派员现场说明,猝死免责条款对阿强不发生效力。

2. 团体险的投保人是工厂,但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保险公司仅向工厂HR发送了电子保单,未确保每位被保险人收到并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从举证角度,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已向阿强本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3. “脑干出血”对于年仅35岁、无高血压病史的阿强而言,其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完全符合“意外”的特征。即使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保险公司也不能以程序上未经说明的格式条款来完全免除自身责任。

泽良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以下证据:团体保险合同原件、工厂人事部出具的“未进行保险条款讲解”的书面说明、阿强同事的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时,泽良律师团队基于对浙江当地法院保险纠纷裁判尺度的精准把握,预判了保险公司的抗辩路径。基于上述分析,泽良律师代理阿强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2026年5月,本案在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合同约定了猝死免责,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泽良律师则指出: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面对厚厚一沓格式条款,不能苛求其逐条阅读理解。法律明确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双重义务,保险公司既未在投保时加粗标红该条款,也未向阿强本人进行过任何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猝死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阿强本人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阿强家属支付意外保险金80万元。


拿到判决书那天,阿强的妻子说:“丈夫走得太突然了,保险公司还拿我们看都没看过的条款来拒赔。泽良律师告诉我有‘提示说明义务’这条法律,我才知道原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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