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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重疾险甲癌轻症赔付争议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新规按轻症赔付”抗辩,助获赔35万元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济南的王姐,33岁,银行柜员。2024年3月通过银行代销渠道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5万。2025年10月单位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TI-RADS 4b类,穿刺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T1N0M0,随即做了甲状腺全切手术。王姐术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回复:“按合同约定,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属于轻症,赔付基本保额的20%,即7万元。”

35万变成了7万,王姐无法接受。明明是癌症、做了全切手术、终身服药,怎么就“轻症”了?理赔员解释说合同是在2020版重疾新规之后签的,新规将T1期的甲状腺癌列为轻症。王姐的丈夫在济南开了一家小律所,了解保险纠纷的复杂性,建议找专业保险拒赔律师。经朋友推荐,他们联系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师研究合同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王姐的合同虽然在2024年签订(新规之后),但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仍然沿用旧版措辞——“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并没有明确排除T1期甲状腺癌。而合同在轻症部分定义“轻度恶性肿瘤”时,才引用了新规的分期标准。这造成了一个矛盾:同一疾病同时符合了两套定义,谁优先?

庭审中,泽良律师的核心论点清晰有力:合同的“重疾”定义和“轻症”定义在同一疾病上产生了竞合,属于条款疑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既然合同的重疾条款没有明确排除T1期甲癌,那就应当按重疾全额赔付。新规是行业的风险分类规则,不能自动成为保险合同中“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依据——除非条款明确写了,否则不能“默认适用”。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

当地法院采纳了泽良律师的意见,认定合同条款在同一疾病上存在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按重疾标准全额给付保险金35万元。王姐感慨:“买保险是买一份保障,不是买一个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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