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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分割: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助女方获居住权益保障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龙岩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面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特殊、分割困难的复杂局面,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灵活的方案设计,成功为女方争取到房屋居住权益和合理的经济补偿,维护了农村妇女在离婚中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钟女士,36岁,龙岩市某县农村居民,与丈夫赖某结婚10年,育有一女(8岁)。婚后,双方与赖某父母共同居住在赖某婚前建造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中。2018年,因原房屋老旧,赖某以户主名义申请宅基地翻建,新建三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赖某婚前个人积蓄15万元、婚后夫妻共同积蓄20万元,以及赖某父母的资助10万元。

2024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离婚。但就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严重分歧。赖某主张房屋系其婚前宅基地上翻建,且其父母有出资,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钟女士无权分割。钟女士则认为,婚后共同出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自己离婚后无处可去,应享有居住权益。

经多次协商无果,钟女士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介入处理。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尤其是涉及婚前宅基地、婚后共同出资翻建的情形。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产权性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或家庭所有。因此,离婚时分割的并非宅基地本身,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

关于婚后翻建房屋的分割,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系赖某婚前取得,但2018年的翻建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翻建后的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原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翻建后房屋中因夫妻共同出资而增加的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赖某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赖某父母婚后出资的10万元,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居住权益,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钟女士作为农村妇女,离婚后若无处居住,有权要求赖某提供居住帮助或经济补偿。

本案的难点在于:一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无法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二是房屋价值难以通过市场评估确定;三是需要平衡赖某婚前宅基地使用权与婚后共同出资的利益关系。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充分研究了龙岩地区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制定了以下代理方案:

在房屋价值评估方面,团队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翻建后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房屋现价值约120万元,其中原房屋价值约20万元,翻建增值约100万元。

在出资贡献计算方面,团队详细梳理了建房资金来源:赖某婚前个人积蓄15万元(属赖某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积蓄2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赖某父母婚后出资10万元(认定为对双方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共计30万元,占建房总资金(45万元)的66.7%。考虑到翻建增值100万元中,与夫妻共同出资对应的部分约为66.7万元。

在分割方案设计方面,团队提出两种方案供法院参考:方案一,房屋归赖某所有,赖某向钟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33.35万元(66.7万元×50%);方案二,钟女士享有房屋第二层(约130平方米)的居住使用权,赖某无需支付折价款。考虑到钟女士离婚后需要在当地继续生活、抚养女儿,且农村房屋变现困难的现实,团队倾向于方案二,并建议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钟女士的居住期限和条件。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翻建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翻建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赖某父母婚后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三是钟女士作为农村妇女,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应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团队主张婚生女由钟女士直接抚养,由赖某支付抚养费。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且农村环境中母亲抚养更为便利,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对龙岩地区农村婚姻家事案件审判趋势的熟悉优势,结合当地法官的裁判思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四、案件结果

龙岩市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准予钟女士与赖某离婚;婚生女由钟女士直接抚养,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农村宅基地房屋归赖某使用,赖某向钟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考虑到钟女士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判决钟女士对房屋第二层享有居住使用权,直至其再婚或另行购房;赖某父母的10万元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判决生效后,赖某分期支付了房屋折价款,钟女士和女儿继续在房屋第二层居住,生活逐渐稳定。钟女士用部分款项在镇上购置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为将来的生活做了长远打算。

五、客户反馈

钟女士在判决生效后表示:"我一个农村妇女,离婚的时候最怕的就是没地方住、没钱养孩子。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争取到了居住权和补偿款,让我和孩子有了安身之所。他们懂我们农村人的难处,给的方案都很实在。"

钟女士还特别感谢团队的耐心:"律师们大老远跑到我们村里来了解情况,看房子、问邻居、查资料,一点都不嫌麻烦。他们用我能听懂的话解释法律,让我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这种接地气的服务,让我觉得很踏实。"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保留好建房出资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借款凭证、材料购买发票等,都是证明出资贡献的关键证据。

第二,重视翻建行为的法律意义。婚前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婚后翻建,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翻建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关注居住权益的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往往面临住房困难,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居住权或要求对方提供居住帮助。

第四,了解当地司法实践。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涉及地方性政策和习惯,建议咨询熟悉当地情况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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