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三明地区代理的一起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追索案例。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发现男方隐匿的公司股权,离婚后经调查发现真相,泽良海豚婚家团队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被隐匿的股权价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40岁,三明市某企业财务人员,与丈夫赵某结婚15年,育有一子(13岁)。2023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三明市区房产一套归陈女士所有,赵某另行支付陈女士补偿款30万元;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协议离婚后,陈女士偶然从朋友处得知,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持有三明市某建材公司20%的股权,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年利润可观。进一步调查发现,赵某早在2019年就以他人名义代持了该公司股权,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财产信息。陈女士认为,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的行为构成恶意隐匿,遂委托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寻求法律救济。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陈女士于2024年初发现赵某隐匿股权的事实,尚在诉讼时效内。
关于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股权的认定,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存在代持关系,也不影响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认定。
关于代持关系的证明,本案的难点在于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需要证明赵某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这需要从资金来源、公司经营管理、分红归属等多个维度进行举证。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本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立即组建了专项团队,制定了详细的调查和诉讼方案。
在调查取证方面,团队采取了多管齐下的策略。首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建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公司基本情况、股东构成和变更历史。其次,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赵某及代持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追踪股权出资款的来源和流向。调查发现,2019年公司增资时,赵某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代持人转账200万元,代持人随即将该款项作为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再次,通过实地走访和证人调查,收集赵某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出席股东会、领取分红等证据。多名公司员工和合作伙伴证实,赵某虽然未在工商登记中显名,但实际上是公司的"幕后老板",参与重大决策并享受分红。
在法律论证方面,团队重点论证以下观点:一是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赵某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该股权,构成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即使存在代持关系,也不影响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陈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该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
在诉讼请求方面,团队提出以下主张:确认赵某隐匿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股权进行分割,考虑到赵某的恶意隐匿行为,陈女士应分得该股权价值的70%;赵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应对策略方面,团队预判赵某可能主张"代持股权系个人债务""股权已转让"等抗辩,提前准备了相应的反驳证据。同时,团队还调查了该建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权价值,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分割提供依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充分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案情诊断律师负责整体策略把控,证据策略律师负责调查取证,文书制作律师负责法律文书的精雕细琢,确保每个环节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四、案件结果
三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确认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代持方式持有的建材公司2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赵某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该股权价值由陈女士分得65%,赵某分得35%;经评估,该股权价值约300万元,赵某应向陈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195万元;赵某承担本案评估费和大部分诉讼费用。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赵某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支付了全部款项。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在收到判决结果后激动地表示:"协议离婚的时候,我以为自己拿到了应得的东西,没想到他早就把最大的财产藏起来了。是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帮我揭开了真相,追回了属于我的财产。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对我的一种公平。"
陈女士还提到,团队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的专业和执着让她印象深刻:"他们像侦探一样,一点点查清了股权的来龙去脉。那种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专业精神,让我非常敬佩。"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律师针对协议离婚后的财产追索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协议离婚前务必进行全面的财产调查。很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脱身,忽视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彻底清查,导致日后发现财产被隐匿时追悔莫及。
第二,离婚协议中应保留追索条款。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确认已知悉对方的全部财产状况,如有隐瞒,另一方有权追索",为日后维权留下空间。
第三,发现隐匿财产后要及时行动。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现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第四,注意收集代持证据。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需要从资金来源、实际管理、收益归属等多个角度证明真实的权利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