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的李叔,55岁,出租车司机。四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每年保费六千多元,从未拖欠。
2025年2月,李叔因持续干咳和胸痛到医院检查,CT显示左肺下叶占位,经支气管镜活检确诊为肺鳞癌II期。他立即住院接受了手术切除和辅助化疗,出院后整理理赔材料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请。四周后,等来的不是理赔款,而是一封《理赔决定通知书》——“经调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高血压病史并长期服用降压药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1万元。”
30万保额的重疾险,退回来一万块。
保险公司:“高血压未告知,解除合同不赔”
李叔躺在病床上,左胸手术切口刚拆线,化疗引起的恶心呕吐让他瘦了十几斤。他怎么也想不明白——高血压和肺癌有什么关系?他确实有高血压,但他一直认为这只是一种“老年常见病”,和癌症根本不是一回事。投保时,代理人拿着单子让他打勾,问卷上有一行“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他当时犹豫了一下,但代理人轻描淡写地说“高血压很正常,不影响买保险”。他信了,就在“否”那一栏打了勾。如今保险公司反手就是解除合同,那一刻他觉得自己被“套路”了——当初说不影响,现在出事了就翻脸。
李叔的女儿在网上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她问:“高血压和肺癌完全是两回事,就因为没填高血压就不赔肺癌,这合理吗?”
高血压与肺癌缺乏因果关系,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锁定胜局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梳理出一条清晰的突破思路:第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如实告知”的适用有“重大性”标准——未告知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高血压与肺癌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如果李叔在投保时告知了高血压病史,保险人将直接拒保或以显著更高的费率承保。这一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第二,李叔投保距今已满四年,远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限——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更谈不上拒赔。
律师指导李叔系统收集证据:四年前的投保单和健康告知问卷,重点确认高血压相关询问的具体措辞;历年保费缴纳记录,证明合同已持续四年且从未断缴;全部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证明确诊肺癌的时间节点在合同生效两年后;高血压门诊病历和处方记录,显示血压控制在轻度范围内、无其他器官并发症;心内科专家出具的医学意见书,说明原发性高血压与肺鳞癌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拒赔通知书原件。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6月,泽良律师代理李叔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健康问卷中对“是否患有高血压”的询问回答为“否”,该回答与客观事实不符,系未如实告知。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三道防线:第一,“两年不可抗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既然不能解除合同,自然不能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同时拒赔;第二,“重大性”标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高血压史将直接影响其承保决定或费率标准,李叔的血压控制在轻度范围且无并发症,未必构成“重大”未告知;第三,因果关系断裂——即使认定未如实告知成立,高血压与肺癌的发生不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以“未告知高血压”为由拒赔肺癌,相当于用一个与损失无关的理由逃避赔偿责任。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山东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办案全程垫付差旅费用,维权期间零成本负担。完整证据链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于四年前远超两年,高血压与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和拒赔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当地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两年不可抗辩+缺乏因果关系,全额获赔
2025年9月,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未告知的高血压与申请理赔的肺癌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李叔拿到判决书时,对一旁的女儿说:“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踏实,今天才真正踏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