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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猝死免责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免责条款效力认定,助家属全额获赔10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周某是X公司的一名员工,X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身故保险金为100万元/人。2022年8月11日,周某在施工作业时突发晕倒在地,工友立即拨打120及110报警求助。同日,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留下妻子宁某和一对尚未成年的儿女,以及年迈的老父亲。事故发生后,X公司已将向保险公司主张该雇主责任保险赔偿款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周某家属。

保险公司:猝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拒绝赔付

宁某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周某的老父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以周某为“猝死”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逻辑是:合同条款中明确将“猝死”列为不予赔付的情形,周某在工作时突发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100万元的保险金,对这个刚刚失去顶梁柱的家庭而言,是未来生活至关重要的保障。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一家人陷入了无助。

律师破局:猝死免责条款效力的双层次审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猝死条款的效力不能只看条款本身,需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审查。层次一:猝死条款是否尽到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猝死在医学上指“自然疾病导致的突然死亡”,但在日常用语中常被混同于“突然死亡”,两者的界限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并不清晰。保险公司是否就“猝死”的医学定义、与意外死亡的区别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若未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层次二:猝死免责条款是否存在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与工作有关的伤亡”,若将猝死一概排除,相当于将突发疾病导致的工亡全部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这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本应承担的核心赔付责任。律师团队全面分析了投保过程及保险合同条款文义,梳理各项证据,检索了大量案例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制定了最佳诉讼方案。

法庭交锋:猝死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庭审中,泽良律师围绕两大核心焦点进行论证。焦点一:周某猝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需要证明猝死条款的具体含义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投保单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等同于对“猝死”这一具体免责事项的明确说明。泽良律师针对案涉焦点问题深入研究,并向法院提供了大数据检索报告。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所援引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全额判赔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的妻子宁某、其子女以及周父支付身故保险金100万元。这笔保险金对于一个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生活保障。宁某说:“我们说不过保险公司,但泽良律师帮我们在法庭上把道理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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