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B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一次运输过程中遭遇事故不幸身亡。B公司在向员工家属赔偿约130万余元后,家属同意转让保险金请求权。B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强势拒绝了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叉车操作属无证驾驶,团体险未经被保人确认为无效
保险公司给出了两道拒赔防线:第一,B公司员工驾驶叉车的行为系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范围;第二,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份以死亡为标的的合同有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应属于无效。面对保险公司的强势拒赔,B公司面临巨大压力——公司并非大企业,在赔付130万余元后资金周转已不顺畅。
律师破局:叉车操作证明与团体险性质的双重突破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两道防线均有突破口。第一,关于“无证驾驶”——案涉保单中对于“有效操作证”的内涵并未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在合同订立时将无证驾驶等相关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且B公司员工在事故前已完成叉车操作员考试且成绩合格,应视为具有叉车操作能力。第二,关于“合同效力”——团体意外险与个人意外险的真正区别在于,团体险中的投保人(用人单位)会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向员工家属支付赔偿),这从根本上排除了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律师团队为B公司收集了完整证据:团体意外险保单及条款、员工叉车操作员考试合格证明、事故认定书及死亡证明、B公司向家属支付130万元赔偿的银行凭证及家属权益转让协议、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法庭交锋: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与团体险合同效力
庭审中,泽良律师围绕两大核心论点展开论证。关于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无论是书面确认还是可回溯视频——证明其在合同订立时将“无证驾驶”这一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包括“有效操作证”的定义)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合同效力:团体意外险的投保人是B公司,B公司为员工投保意在为员工提供保障、同时也是为自身转嫁用工风险,不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可了泽良律师的论证,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付B公司100万元保险金。
判决结果:全额胜诉100万元,企业渡过难关
B公司对全额胜诉的判决十分惊喜。这笔100万元的保险金,让这家赔付了130万元后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得以平稳运行。B公司负责人说:“要是没有泽良律师,这笔100万的账就烂掉了。专业的事真得交给专业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