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位勤劳的打工者,他通过在线投保方式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希望为家人提供一份保障。2023年3月14日,刘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他的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
保险公司: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拒赔
家属在悲痛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来的却是拒赔的打击。保险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为由拒绝支付15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驾驶是法律禁止行为,合同明确列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态度坚决。
律师破局:在线投保流程中的提示说明义务漏洞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无证驾驶确实属于法定的免责情形,但问题不在免责事由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团队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第一,保险公司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在线投保流程中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的提示义务——对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提示”不能仅以加粗加黑完成,还需结合投保流程中投保人是否有充分机会阅读条款来判断;第二,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定义是否明确——超标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在生活认知与法律定义之间存在落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作出了明确说明;第三,保险公司是否证明其已就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一旦发生免责情形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律师团队收集了完整证据:在线投保流程截图及投保单、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所在页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家属提供的理赔申请及拒赔通知。
法庭交锋:免责条款效力之争
庭审中,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在线投保场景,“明确说明”不应简单等同于“页面下方勾选已阅读”,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投保人实际获得了对免责条款充分理解的机会。律师团队通过分析在线投保页面的界面布局、免责条款的位置和展示方式,有力论证了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中未能以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泽良律师的论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5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全额150万元赔付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泽良律师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案件的胜诉不仅是对刘某家属的巨大慰藉,更彰显了在线投保场景下投保人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价值。刘某家属说:“感谢泽良律师,让我们在最无助的时候看到了法律的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