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某大型物流园区,老刘跑长途货运已经十五年。2025年9月的一个深夜,他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从白云区太和镇出发前往佛山送货,行驶至华南快速干线一处弯道时因连续降雨路面湿滑,车辆发生侧滑后撞上中央隔离墩侧翻。老刘被变形的驾驶室挤压导致胸腹部重度挤压伤,120到场时已无生命体征,年仅四十六岁,留下妻子和正在读高三的儿子。
物流公司以挂靠关系否认劳动关系:车是他自己买的,挂在我公司名下而已
老刘妻子料理完后事找到车辆登记所有人——白云区某物流运输公司。公司老板拿出一份车辆挂靠协议冷冷地说:这车是老刘自己贷款买的,只是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方便跑运输,老刘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他自己接活自己跑,跟我没有劳动关系。老刘妻子愣在办公室门口——丈夫明明穿着公司制服、车上印着公司logo跑了这么多年,怎么就变成了挂靠?在另一个司机家属的推荐下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广州分所。
穿透挂靠形式,援引司法解释锁定劳动关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挂靠关系不能当然排除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且如果物流公司对老刘进行了实质性劳动管理——统一调度、固定线路、按月发放报酬——则事实劳动关系同样成立。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八组关键证据:车辆挂靠协议原件证明挂靠关系存在、物流公司每月向老刘转账的银行流水备注为工资、公司调度系统截图显示公司统一为老刘排班和线路、老刘穿着公司制服在公司的工装照和出入证、老刘与公司调度员的微信工作记录显示每日接受派车指令、老刘十五年来的税务记录和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发时老刘在执行公司指派的货运任务、以及多位同线路司机的联名证言证实老刘接受公司统一管理。
工亡认定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亡认定申请。物流公司在答辩中坚持挂靠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律师在意见书中双线论证:一方面援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挂靠经营情形下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一方面用公司统一调度管理、按月发工资、固定线路等证据证明公司与老刘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件。人社部门采信律师意见,2025年12月作出工亡认定。
赔偿计算:被挂靠单位未足额缴费,差额补足加追索全额工亡待遇
物流公司虽为老刘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基数远低于老刘实际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泽良律师代理家属申请仲裁,以老刘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月工资标准,逐项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法定标准计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中老刘妻子和未成年儿子各按月计算至法定终止条件、以及因缴费基数不足导致的各项待遇差额。在完整证据链面前物流公司同意调解,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及差额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老刘妻子说:他说车是老刘自己的,但法律说车上的logo就代表公司。
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全晟工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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