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利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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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单位行贿罪?

作者:姚大利刑事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7次举报


何为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都是由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而且都是由自然人具体操作实施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二罪很容易出现分歧,但是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20万元,具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3万元,具有特定情节的行贿1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二者刑法配置轻重相差甚远,对犯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只能处5年有期徒刑,而对犯行贿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准确的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最终的量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意志主体是否属于单位

     单位行贿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即经过单位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的认可。这里的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的不视为单位犯罪。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该定单位行贿。”由此可见,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该单位的名义行贿,并且为该单位谋取利益的,应该定单位行贿罪。

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单位的名义行贿,即使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最终收益也归单位所有,但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属于单位行贿罪的意志主体,应该定行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只有一人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为了单位的利益进行行贿行为往往是由出资人一个人决定,并且由其亲自具体实施,最终收益实际上也归出资人所有。有的观点认为此种情况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应该定行贿罪。但是笔者认为一人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对外以单位承担有限的责任,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应该定单位行贿罪为宜。

二、利益归属是否属于单位

单位行贿罪的利益归属属于单位或者主要利益属于单位。例如葛兰素史克涉嫌商业贿赂一案中,葛兰素史克为了打开在中国的药品销售渠道和提高药品售价,涉嫌在中国三大城市通过旅行社帮助组织会议并虚报会费用进行套现,然后该企业的员工用套的的现金向政府部门官员、医院及医生行贿,利益最终归属于葛兰素史克,此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行贿罪。

    

           


姚大利律师执业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具有10年检察官工作经历,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