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利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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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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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提供性服务吸引男士消费却无性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姚大利刑事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7次举报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套路贷”,但“套路嫖”你知道吗?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套路嫖”?

“套路嫖”是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通过线上线下以“色情服务”为诱饵,从而骗取顾客高额充值消费的新型诈骗。但是我们针对“套路嫖”是否构成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构成“套路嫖”必须从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1. 事前,行为人是否明确计划以“色情服务”为诱饵进行诈骗活动;

2. 事中,行为人是否以“色情服务”为诱饵骗取了顾客高额充值消费;

3. 事后,行为人在被害人要求退款后事后积极商讨退款事宜。

诈骗行为涉及民刑事法律。民事欺诈意指实施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刑事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加害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可见,不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均以欺骗行为作为成立的前置性要件。面对“套路嫖”嫌疑行为,应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是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卖淫嫖娼在近几年各方严厉打击下,在社会面上基本绝迹,但有人为了赚钱,还是以此为诱饵,借“嫖娼”之名引诱别有想法的男性朋友上当受骗,虽然骗子可恶,但受骗者也并非全无过错,如果没有邪念,也不会让这种低级的诈骗手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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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利律师执业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具有10年检察官工作经历,在职期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