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款第一项】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民间借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即为逾期利息,两者内涵并无不同。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两者合计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债务人未表示异议的,可不予干涉。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合法借款利率确定逾期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或所约定借款利率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确定,不计收复利,但借贷双方明确约定计收复利且借款人未表示异议的除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十八条】 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认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折算后总额不得超过四倍利率。
(二)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果约定了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内利率请求逾期利息,但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出借人可以请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十九条】民间借贷当事人除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外,还约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的,各类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四倍利率,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出借人借用他人名义变相收取四倍利率以上的费用,以规避利率限额的,适用前款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结算后将利息记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计算复利的,利息总额(前期利息、复利等)不得超过以前期本金为基数,按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十五】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向出借人释明,只能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作者提示: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情形,主流意见为可一并主张,但折算总额不应高于四倍利率;南京市中院意见为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七)清偿顺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借贷双方对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认定。超过应付利息数额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借贷债务的,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除借款本金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或者违约金:
(三)借款本金。
债权人主动放弃前述偿债顺序利益的,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计算。
【作者提示:基本观点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先还息后还本,安徽省高院规定超过利息数额的应抵扣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