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诉讼
1、 商标权属诉讼
商标权属诉讼主要发生在商标转让、商标共有和商标继承三方面。因商标继承依照商标法也应当办理商标权转让申请,属于广义的商标转让。实践中商标转让产生的权属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基于商标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而产生的权属纠纷
(2) 公司外部人(包括代理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而产生的权属纠纷
(3) 公司内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股东)擅自转让产生的纠纷
2、 商标转让合同诉讼
普通的商标转让合同受合同法调整,惟转让行为生效需要依商标法第39条经登记并公告后生效。
实践中,律师处理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时应当及早对讼争商标申请保全,以免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商标被转让、注销、许可他人使用、质押等情况发生。
另外,针对商标转让合同无效提起的民事诉讼还可以选择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撤销核准转让的行政行为。
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诉讼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受合同法调整,虽然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未经备案并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9条
关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商标权人又转让注册商标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理,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约定期间,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
4、 商标质押合同诉讼
《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商标质押合同未办理出质登记,商标权人对质押合同不生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出质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利的,应当认定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此时,质权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侵害质权人的担保物权)为由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