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甘肃陈某于2018年通过汽车租赁公司“以租代购”的方式和河南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分36期付完,付完全款后汽车公司给陈某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且租赁合同约陈某应当于每月的27日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陈某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17期货款,期间租赁公司联系陈某称,因公司经营不善,若陈某能够提前支付剩余款项,可以打五折优惠,陈某对此未置可否。最近一期因汽车租赁公司催要无果后,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从甘肃开到郑州,现陈某准备提起诉讼,诉求系提前支付两个月费用,继续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提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义了“软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律师观点 陈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本合同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汽车租赁公司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变更合同内容,且未与陈某协商一致,擅自将租赁汽车开回,侵犯了陈某对该车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对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足以引起陈某的恐慌,影响其正常的生活经营,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租赁公司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虽然预期违约,但该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陈某可以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投诉或报案,最后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