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0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0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联系电话:13702021558
【案情简述】
公司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A、B、C、D、E、F、
G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游四家公司(公司2、公司3、公司4、公司5)向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公司2向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合计金额287802017.48元,合计税额48926342.88元;公司3向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9份,合计金额50848944.61元,合计税额8644320.50元;公司4向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7份,合计金额460850076.09元,合计税额78344512.71元;公司5向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5份,合计金额371573275.20元,合计税额63167455.23元。上述发票公司1已经全部抵扣。
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A、B、C、D、E、F、G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H、I介绍,利用公司1给被告人J经营的下游四家公司(公司6、公司7、公司8、公司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公司1向公司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4份,合计金额141735460.04元,合计税额24095028.18元,已全部抵扣;向公司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5份,合计金额321586886.80元,合计税额54669770.60元,抵扣273份,合计金额253462613.17元,合计税额43088644.25元;向公司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合计金额16505129.58元,合计税额2805872.02元,抵扣9份,合计金额7243591.13元,合计税额1231410.47元;向公司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9份,合计金额561337423.47元,合计税额95427361.94元,抵扣558份,合计金额515884987.60元,合计税额87700447.88元。其中2015年6月份以后,公司1向上述四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有122份,合计金额112673004.50元,合计税额19154410.50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A、B、C、D、E、F、G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K的介绍,利用公司1给L经营的公司10、公司11、公司12、公司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利用公司1向公司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合计金额151134398.40元,合计税额25692847.78元,抵扣162份,合计金额146395713.80元,合计税额24887271.38元;向公司1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合计金额66267639.34元,合计税额11265498.76元,上述发票全部抵扣;向公司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合计金额82141896.02元,合计税额13964122.28元,上述发票全部抵扣;向公司1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合计金额1977435.90元,合计税额336164.10元,未抵扣。
综上,被告人A、B、C、D、E、F、G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59份,合计金额1171074313.38元,合计税额199082631.32元,全部抵扣;利用他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9份,合计金额1342686269.55元,合计税额228256665.66元,其中抵扣1318份,合计税额206232423.2元。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G进行无罪辩护,努力争取最大限度维护G合法权益。
辩护思路:
一、本案查明的G的行为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混同,如没有犯罪故意的支持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二、从犯意提起上分析,证据显示在犯意提起时G没有任何参与,也就是说G作为公司的员工与本案其他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从犯罪过程中分析,也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
四、本案的书证、物证也不能体现G参与了犯罪行为,几乎没有涉及G,而且书证、物证不能与言词证据有力结合证实G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等七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G在被告人A、B、C等七人的共同犯罪中,A、B、C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G、D、E、F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G、D、E、F主动缴纳罚金,可根据各被告的具体犯罪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G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高升律师通过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了当事人的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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