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阳波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洛阳XX公司、河南XX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蒲阳波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1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洛阳XX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名下账户为46×××82(开户行为兴业银行郑州合作大厦支行)的银行存款986362.31元。安XX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洛阳XX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XX公司名下账户为46×××82(开户行为兴业银行郑州合作大厦支行)的银行存款986362.3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