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上,按照是否进行开庭审理,审判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开庭审理,一类是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必须参与开庭审理。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也应当阅卷。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第五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