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艳翠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4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7月31日,贾某、于某等与用人单位沧州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经过续签,劳动合同持续到2023年,2022年10月,公司经营的娱乐项目因疫情原因停业,贾某、于某等人在家待业,告知上班时间另行等通知。2023年1月29日,公司管理人员发布通知解除了贾某、于某等人的劳动合同,告知其社会保险需要自行缴纳,并将贾某、于某等人移出工作微信群,多次交涉无果后,贾某、于某等五人委托本律师向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沧州某公司在接到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陆续联系贾某等人,告知其可以返岗上班,遭到申请人贾某、于某等拒绝。2023年5月,经过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终局裁决,贾某、于某等人获得24053.82元经济补偿金。
在此,律师建议: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注意留存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或照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考勤打卡的证据。
2、发生劳动争议后,及时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通过积极沟通妥善解决,即便沟通不能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也可以留存相关证据,比如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开除的证据。
3、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后,可以寻求多渠道的帮助:比如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咨询、代理;比如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比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