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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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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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账,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发布者:王艳翠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1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孙某从何某手中接到给电信诈骗洗钱的义务,先由李某、李某某、陈某某团伙操作,用收购的银行卡接收赃款,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洗钱,再转入蔡某、杨某、张某团伙手中通过转账、赌博网站对赌等方式继续进行洗钱,最终取现交给何某某。2020年1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某小区将蔡某、杨某抓获,扣押二人非法持有的用来洗钱活动的他人名下银行卡20张。2019年10月,林某等人对被害人海某、山某、李某等被电信诈骗的钱款进行洗钱,涉及金额37.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孙某、蔡某、杨某、张某等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蔡某、杨某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蔡某父亲蔡某某为其委托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自审判阶段介入。2020年12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做罪轻辩护,向法院提出蔡某在本案中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辩护人认为:对蔡某持有他人银行卡、U盾并使用的行为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来定罪处罚。从主观上看,蔡某具有通过帮助林某取现达到获利的目的;客观方面,蔡某实施了通过网络赌博平台“摆现”,利用银行卡取现,将犯罪所得交付林某的行为。被告人蔡某利用多张银行卡、U盾取现以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目的,基于该犯罪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目的行为,为达到将犯罪所得资金转化为合法来源的目的又实施了利用多张银行卡及U盾转移资金、到ATM取现的方式,即实施了手段、方法行为。该两种犯罪行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本罪,利用多张银行卡取现也是围绕该罪而成立的,应与不同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相区分。在本案中,蔡某在同一犯罪目的下,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即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该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具有必可分离的牵连关系,蔡某使用他人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定性,而不应当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个罪名。

对于蔡某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较为充分,辩护人提出了罪轻辩护,认为该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蔡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第二,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蔡某具有悔过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第四,蔡某在整个犯罪团伙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不应当被认定为主犯,相较于主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结合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参与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30日,法院以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判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取现、套现等行为,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律师在此提示: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赚快钱,出售银行卡,或提供网银、手机银行登录密码、验证码、帮助刷脸识别、转账、取现,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财产,否则可能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

王艳翠律师,电话号码:15203275690(微信同号);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