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9月,在山东潍坊某宾馆内,被告人康某某提供三台POS机给李某某、刘某某从事转账服务,李某某、刘某某负责联络客户,客户携带银行卡、身份证前来办理绑定POS机服务,康某某协助开通并绑定个人身份信息后,指挥其“徒弟”李某操作刷卡,通过这种方式将诈骗所得钱财刷卡套现转移,也即“洗钱”,两天时间内,通过POS机转账流水金额为759630元,康某某获利2000元,李某无获利行为。随后,4名被告在该宾馆内被查获。
河北省某检察院以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对康某某量刑建议为4年3个月。在审判阶段,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由于时间仓促,辩护律师以最快的速度与法官沟通前去阅卷,随后,辩护人克服疫情管控的各种困难,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康某某,结合案卷证据材料,为其分析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随后形成了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2022年6月6日,河北省某人民法院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00元。随后,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后记:有很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于挣钱的目的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来,由于法律意识淡漠,直至案发,并不认为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误判,错失了争取宽大处理从轻处罚的时机,寄希望于上诉后二审程序中能够“沉冤昭雪”,事实上,二审改判的案件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在此,也提醒很多读者:获取不义之财风险高,不值得用人身自由做赌注。
王艳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