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皮某系货车司机,受被告张某、贾某雇佣,为二人跑运输运送货物,张某、贾某为皮某按月结算工资。某日,贾某通过电话联系皮某,告知其货主边某需要把一批防火门从沧州某地运输至三河市某地。皮某将货物送至工地后,由于防火门较沉重,工地负责卸货的工人人手不足,该工人便叫皮某上车帮忙手扶防火门以便竖立后卸车,皮某在扶立防火门过程中被门砸伤导致右侧坐骨、耻骨骨折,卸货工人将皮某送至医院后便离去,皮某自行垫付2万余元医药费进行治疗。经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皮某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
本案的难点是:委托人皮某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卸货工人受货主边某雇佣。为此,本律师多方收集相关证据,因案发于疫情防控期间,异地调查取证不便,多次与三河民警进行沟通,以便确认货主边某责任。遗憾的是,由于案发当天,接警后民警认为属于民事纠纷可诉范围,因未出警无相关记录,导致本案未认定货主侵权责任。
最终,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雇主贾某、张某赔偿受雇人员皮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8501.44元。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经多次沟通,皮某与雇主贾某、张某达成分期支付协议,至此,皮某已经收到部分赔偿款项。
本律师提示:
一、作为受雇人员,应当为自己购买人身保险以防遭受意外承受重大损失,不排斥保险,是一种对自己和家人的负责的行为。
二、作为雇主,应当预见到雇佣关系中存在的风险,为降低危险,应当为受雇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雇主单位可以作为受益人。
三、应当明确受雇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
四、权利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进行报警以便固定证据。
五、案件协商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没有人能够准确预见每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王艳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