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谢泽海|时间:2021年04月16日|2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王X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王X支付鲁X1车辆补偿款15577.6元或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鲁X1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王X需支付鲁X1车辆补偿款55577.6元系计算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经查明皖A×××××车辆系通过皖A×××××车辆置换所得,离婚协议约定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归王X所有,皖A×××××的售车款已用于支付购买皖A×××××的车辆首付款,转让价款为80000元,其中70000元以刷卡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安徽XX公司,另10000元由案外人支付给王X后王X通过支付宝方式支付给安徽XX公司,一审法院在计算王X支付车辆补偿款时应当将80000元予以扣除后重新计算。
鲁X1二审辩称:
1、鲁X1与王X签订离婚协议时,针对皖A×××××凯迪拉克轿车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将唯一且确定的车辆分割给王X所有,并没有表达愿意将同等价值的财物分割给王X。因此,鲁X1愿意给车,但并不表示愿意给钱。此外,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X已经将该车出售,并且向鲁X1隐瞒了这一事实,该项内容所指向的车辆已经不属于双方所有,那么该项协议内容已经失去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无法发生效力。
2、王X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已经将皖A×××××车辆出售,并且购买了新的轿车,也办理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皖A×××××。作为共同财产的所有人,王X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将这一情况告知鲁X1,并且就新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商议分割。但王X隐瞒购买新车的事实,将已经出售的旧车分割,可以认定为隐匿财产,严重侵犯鲁X1的财产知情权。一审法院未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隐瞒部分少分或者不分给王X已经是有所照顾。如果对本案重审或改判,应当首先认定王X隐瞒财产的情节,在此基础上再对案涉财产重新分配。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依法驳回王X的上诉请求。
鲁X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对鲁X1与王X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凯迪拉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价值约为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鲁X1与王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鲁X2,后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三、共同财产……3、女方名下的凯迪拉克车辆皖A×××××归女方所有。四、共同债权和债务。双方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共同债权、债务等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车牌号皖A×××××凯迪拉克轿车,且该车在双方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故鲁X1要求分割涉案车辆的诉请,予以支持。经核实,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涉案车辆的首付款111155.2元,王X辩称首付款中部分款项用其母亲的钱款支付,鲁X1不予认可且王X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采信。鲁X1陈述王X隐匿财产,王X不予认可且鲁X1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陈述也不予采信。鉴于涉案车辆现以王X名义办理车辆贷款,该院确定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所有权归王X,王X应支付鲁X1车辆补偿款55577.6元(111155.2元×50%)。王X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购买涉案车辆将原车牌号为皖A×××××的凯迪拉克轿车出售,结合车辆转让协议、车辆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及情况说明,车牌号为皖A×××××的凯迪拉克轿车的售车款应用于支付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的首付款,故鲁X1要求分割售车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所有权归被告王X,该车尚欠银行贷款本息由被告王X负责偿还;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鲁X1车辆补偿款55577.6元;
三、驳回原告鲁X1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鲁X1负担1450元,由被告王X负担1450元。
律师代理意见:
王X与鲁X1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经综合权衡后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车牌号为皖A×××××的凯迪拉克轿车归王X所有,故即使该车已经出售,出售的款项也应该归属于王X所有。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系王X与鲁X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但是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购买该车的款项中有7万元系王X用出售皖A×××××车辆的售车款支付,由二手车公司直接将款项转给安徽XX公司,故分割车牌号为皖A×××××凯迪拉克轿车时,应当将属于王X所有的售车款7万元予以扣除后再行分割,因另1万元售车款已由二手车公司支付给王X本人,故该1万元不应扣除。扣除后王X应给付鲁X1车辆补偿款20577.6元。原审判决在分割财产时未扣除皖A×××××车辆的售车款7万元有所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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