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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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也可以退还

作者:赵晓璐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4次举报


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也可以退还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情】201912月,被告公司业务员向原告延某介绍其公司产品和正在做的优惠活动,充2000元抵扣4000元货款,2020116日,被告收取货款2000元。2020312日,被告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宣传同样的活动充200元抵扣3000元货款,因疑虑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故打算放弃与之合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后被告公司另一名业务员再次联系延某,称只需交纳2万元定金,可同时享受之前的活动,202043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经销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业务员一直以各种方式催收余款,已影响延某的正常生活,以致延某对后续合同履行存在严重不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延某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定金无法退。

经过本律师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可以中止履行,现延某被被告公司员工不停地催促,交余款,已影响其正常生活,故在本律师地多次沟通下,被告公司同意退还部分定金12000元。

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781号民事调解书


赵晓璐律师(电话:17354038580),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曾担任东盟“10+1”会议及第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