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靖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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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主任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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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降低“三期”女职工提成比例的应补足提成差额

作者:高靖松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次举报

广州市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8年)暨典型案例之五: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擅自降低“三期”女职工提成比例的应补足提成差额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6日吴某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后,商贸公司以吴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认为吴某应与他人一起平分1%的提成金额,故按照0.5%的标准发放吴某2017年1月提成金额3438元。

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医疗费以及提成差额等问题产生争议,2017年2月4日吴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商贸公司支付医疗费1878元、驳回吴某的其余请求。

吴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商贸公司向吴某支付提成差额3848元。二审判决:商贸公司向吴某支付提成差额3438元。

【法官说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侵害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劳动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吴某怀孕导致公司增加人手为由,并未按照约定1%的提成金额向吴某发放提成,而是按照0.5%标准向吴某发放提成,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于三期女职工而言,由于生理原因处于特殊期间,短期内的劳动能力与正常时期相比有一定障碍,故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

但对于提成如何支付,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提成的具体支付标准,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进行支付,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并没有对此作出约定,而商贸公司主张吴某没有给公司创造利润也与事实不符,故商贸公司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标准向吴某支付提成。


高靖松律师,男,汉族,科区第十五届政协委员,内蒙古壹本青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中国民主同盟会会员、通辽市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壹本青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1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