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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研究

发布者:邹淇曲律师|时间:2017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620人看过

   摘要:随着经济展,各种商机促使人们对资金的需求空前增大,众多投了募集到充足的金往往不手段,各种非法集的犯罪行为时见诸报端。集资诈骗罪不仅严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国家经济续稳定健康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由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致在理界乃至司法践中本罪的存在着大争。因此,笔者认为,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的意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主客方面
  前言
  2012年伊始,在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引起极大轰动的事件莫于因犯集资诈骗罪而被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持金市中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的吴英案了。案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是因为该案涉案金巨大,更多地是引了人们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民所面困境的一种唏嘘。此案好在社会各界人士业发展前途以及民是非功广泛关注、民贷纠纷频发的背景之下,由此引出一个引起无数人争话题: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以及否被判死刑?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控双方吴英的行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即从集资诈骗罪的三大法律要素:吴英在主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集资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诈骗的方法;其非法集与否,行了激烈的论辩。因为这三个看似简单的要素,决定了吴英行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吴英案不是我印象中所熟知的具有重的集资诈骗罪特点的鸡飞蛋打、民怨沸型的案件。但其以果来倒推吴英的主故意,以数巨大来明其集资诈骗的一判决书对吴英向多位受害人募集金的程与数娓娓道来,却吴英是否采用诈骗的方法向受害人募集金描述甚少,甚至一笔带过。而浙江省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以及裁定,舆论界引起了一暴雨。广大网名黯然神,众多学者慷慨激昂。民众吴英被判重刑感到疑惑和焦:其并未涉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何却被判死刑?众多法学则对吴英被判何种罪名和刑不已:吴英的集到底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其适用死刑是否合适?也是笔者写本文的目的之所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到底何?
  第一章集资诈骗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理,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指有刑事任,并施了集资诈骗。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定,与大多数犯罪行里的包括理所当然地包括自然人和位两种犯罪主体型。
  一、自然人犯本罪
  本罪是一般的犯罪主体,不需要自然人具有某种特殊的主体身份或格。根据《刑法》的定,并不需要自然人金融机构工作人、保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人,或者是券内幕交易人等金融犯罪自然人特殊主体,只要其具有刑法定的犯罪主体格即可,也即只要自然人年十六周,并具有刑事任能力便可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倘若自然人在施集资诈骗,且达到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未年十六周不将其行资诈骗理,如有成年的教唆或者指示其的自然人,教唆或者指使者承担相的刑事任。
  二、对单位犯本罪的理解
  根据2001年最高院出台的《全国法院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要》(以下称《要》)的相关定,以位名义实施的且法收入归单位所有的犯罪为单位犯罪。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一点理界和实务界均无争。但于某些问题,不少学者之仍然存在大争
  (一) 关于位的内和分支机构能否构成本罪主体的争
  根据上述《要》的定,如果位的内或者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实施了集资诈骗的犯罪行,同时该部分或分支机构将得的相关犯罪所得占所有,依照《要》的定,则应将此种这样的内或者分支机构的行将会被为单位犯罪,不能由于相关主体没有可的,即和分支机构无相的可财产,就将此犯罪行为认自然人犯罪,不按照位犯罪行界定理。同,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定,位的内和分支机构的以从事合法的经营动为宗旨。如果立内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目的是个人为了法犯罪活,或者在位成立后,以施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而立内和分支机构,则应将其自然人犯罪。
  (二) 关于行等金融机构能否成本罪主体的争
  取款存款金融机构的合理业务行作金融机构的一种,其吸收存款、款以及理取款业务均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其在揽储程,最主要的手段便是给储户的利息。了更好地吸引储户,提升业绩行等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也存在一定的相抬高利息的行,但此种违规操作行一般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能将其为实施了诈骗手段,以集资诈骗论处
  但是,假设现在金融机构,就定做行,其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然后行了吸收存款的业务,甚至是通相关不正当手段来吸收存款,在其后,相关行却不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对储户还本付息,而是将存款据己有,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对其以集资诈骗论处然目前种情况尚未生,但却出了一小部分股份制、合作制的券公司以及典当行等金融机构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欺的手段向社会募集金,但却不按照定向投本付息,而是将所募集金侵吞或者用于个人霍的象。于此种行将其定性资诈骗罪严厉打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资诈骗罪的客体   一、理本罪所侵犯客体的争
  关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目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一定的争。主要有以下几种点:
  第一种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客体是公众财产的所有以及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①。第二种认为,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券市秩序,而公私财产所有是次要客体②。第三种认为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属性,也即具有金融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侵犯的客体是复客体。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公私财产所有
  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
  笔者同上述第三种点,也即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客体。客体的内容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章排列来看,集资诈骗罪属于第二章破坏社会主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五金融诈骗这一犯罪类别中。而根据我国当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本章节的犯罪客体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即我国的金融秩序,所以,集资诈骗罪必然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这一犯罪客体。同时,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广大公私财产据为己有,必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上述第一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将所侵犯客体的顺序颠倒,没有分清国家金融秩序公私财产所有这两个客体之间的主次关系;第二种观点对本罪侵犯客体的界定内延窄,将其限制为证券市的秩序,而忽了国家的整个金融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其不妥。
  第三章集资诈骗罪的主方面
  一、故意
  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在主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接故意及失都不能构成本罪的主方面。因根据《刑法》条文的定,要构成本罪,需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所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上具有的,但通施的客犯罪行来体的一种犯罪心理状,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根据刑法总则的一般定,我可以推出集资诈骗罪的故意内容明知自己施的诈骗(也即自己非法集的行)将会生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的双重危害果,并且希望种危害的心理状。此对该结果所持的心理状,不能包含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其主观目的必定是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结果发生,且这种结果还将侵犯国家的金融秩序④。同理,该心理状态亦不能包含轻信能够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未能预见该结果的发生,也即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不可能存在过失。
  二、 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
  要定行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认定其在主上除具有直接故意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众所周知,在司法践中,人的主心理状的把握属于犯罪构成的主管要素,要其予以直接定是及其困的。在不能取得行人如供述的前提下,只能合行人所施的客予以定。
  根据201012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理非法集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以下10《解》)的相关定,要定行人主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从八个方面予以定⑤。相比于199612月最高院通的《关于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以下96《解》)的四种情形⑥,10《解》有了较为显著的步和展。首先,不再只考非法集的数,而将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模的比例为认定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根据。其次,在行施非法集的行后,若将所筹集金用于法犯罪活,不其返与否,都视为其主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新增了96《解》所没有的三种可以定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日新月异不无关系。
  第四章集资诈骗罪的客方面
  集资诈骗罪在客方面三个要素,即非法集、使用诈骗方法和数额较大。
  一、行具有非法集的行
  之所以称之非法集,是因人向公众募集金的手段不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定,行人向公众募集金,首先符合《公司法》《券法》等法律法的相关定,并经过了有机关的批准,并依照所批准的范向公众募集金。反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便将其非法集
  在司法践中,最常的非法集的方式便是行人向公众以高(主要以高利息作诱饵),并在未机关的批准的情形下,向公众募集金。此需清楚区分出民和非法集。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理民案件的若干意》,不高于行同期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部分,依法予以保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但不受法律保部分的利息,非法集,有待一步探
  二、 使用诈骗方法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人采取虚构集用途,以虚假的明文件和高回为诱饵取集款的手段
  在践中,行人采用的诈骗方法主要包括:(1)虚构集用途,即行人主要通虚构客上不存在的企或者存在,但却反法律法,通虚构目,向投许诺的回使其投。(2)使用虚假明文件:此主要是指行造科研成果或者证书等文件,其能力在真性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蒙蔽投其投。(3)以高率做诱饵:在高的回率面前,投者往往事物的判断力,从而达到行人的犯罪目的。
  三、额较的界定
  根据《刑法》的定,集资诈骗罪属于数犯,只有达到集资诈骗的达到额较准,方能将其非法集罪。于自然人犯本罪,其数额较大的10万元以上,而上升到50万元以上。   根据上述10《解》的定,集资诈骗的数以行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广告、中介、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与等用,不予扣除。行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诈骗而言之,便是行人在案发时,尚不能归还的数便是行人的诈骗。(作者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本文由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新基金助(Supportedby Postgraduate Innovation Fund Project by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Technology),基金号:13ycjj59
  参考文献:
  [1]李永升:《金融犯罪研究》,中国察出版社2010年版。
  [2]宪权:《金融犯罪案例研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3]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载《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辑。
  [4]暄:《新兴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刘建:《本市安全与刑法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张智辉,刘远:《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注解:
  ①刘建:《本市安全与刑法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②高暄主:《新兴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847页。
  ③陈兴良:《金融诈骗罪主目的的定》,《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第61页。
  ④在践中,行施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而非侵犯国家金融秩序。只是其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所有的非法集为过程中,主要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符合前文所述的集资诈骗罪侵犯了复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其次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
  ⑤八种情形包括:(1)集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模明不成比例,致使集款不能返的;(2)肆意霍集款,致使集款不能返的;(3)携款逃匿的;(4)将集款用于法犯罪活的;(5)抽逃、金、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假倒,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⑥四种情形分是:(1)携款逃跑的;(2霍集款,致使集款无法返的;(3)使用集法犯罪活,致使集款无法返的;(4)具有其他欺,拒不返款,或者致使集款无法返的。
  ⑦199612月最高人民法院布的《关于诈骗案件具体用若干问题的解》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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