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雷某某以吴某某(男,25岁,本案被害人)在麻将机内安装作弊器导致其输钱为由,邀约“烂脑壳”(在逃)及被告人侯某某、吕某某等人前往绵阳市涪城区爱华茶楼要求吴某某返还其人民币3万元。期间,“烂脑壳”等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同时以剁手相威胁,后强行将吴某某带出茶楼,在吴某某妻子吴某甲将钱凑齐后,众人带吴某某回到茶楼,在吴某甲交给被告人雷某某现金人民币2.5万元以及存有人民币5000元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1张并告知密码后,雷某某遂离开。同时被告人侯某某以输钱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手段强迫吴某某写下人民币1.3万元的欠条1张,被告人吕某某也趁机以输钱为由让吴某某免去之前的借款人民币3000元。事后,被告人雷某某付给“烂脑壳”等人辛苦费人民币1万元。次日,赵某某(另作处理)在被告人雷某某的授意下在江油市建设银行将吴某甲交给雷某某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全部取出并交给雷某某。在后来的几天,被告人侯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吴某某要求其退钱。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雷某某退出赃款人了币3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雷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
三、被告人吕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辩护意见及点评:
辩护律师接受雷某某的委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雷某某本人在主观上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钱,没有想占有吴某某的财产,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有过错,雷某某今天是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自首情节,恳请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功地让被告人在大年三十回家过年。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前往外地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成功让被告人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