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陆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陆XX撤回起诉处理。
陈美玲律师
发布者:陈美玲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陆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陆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