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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医院接诊急危重症患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发布者:郝建勋律师团队2022年09月22日483人看过举报


一、背景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多地政府为严防新冠疫情的传播,纷纷要求市民在出入医院、机场、火车站、商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时需出示48小时或72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此举虽然对阻断疫情的传播链起到了正面作用,但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一些过于死板的政策执行难免会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产生非必要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2022年9月11日,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发生了一起疑似“因等待核酸结果未及时救治”而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事件。据死者周某的丈夫李某的声明,周某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因突发心脏病而前往良乡医院就医。在周某进行了快速核酸监测,结果为阴性后,良乡医院以“快速核酸结果不准,需等待普通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拒绝治疗,导致周某未及时接受治疗,于当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就该事件开展全面调查。尽管经初步调查,尚未发现“因等待核酸检测结果未及时救治”的情况,但自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的新闻报道来看,此次事件并非个例,需要引起进一步的重视。

二、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第2款,“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也规定,“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可见,作为承担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机构,医院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通知和要求进行疫情防控工作本无可厚非。然而,医疗机构并非仅仅承担着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更有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从本质上看,不论是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还是对其他病症进行救治,都是以维护公民健康为目的的,都属于医院的职责范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且理应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在本案例中,良乡医院在收治突发心脏病的周某时,判定周某已处于二级危重状态,应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危重病人。在第30条并没有对医疗机构抢救病人作任何前提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核酸检测结果显然不应成为医院拒绝、延误救治病人的理由。从法律效力的层级上来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地方疫情防控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出入公共场所需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通知则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突破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医疗机构若以核酸检测结果未出为由而延误救治病人,显然是不合法理的。国家卫健委也曾强调,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没有核酸检测结果为由推诿、拒绝患者。

在疫情常态化的大背景下,一些医疗机构在进行疫情防控时,还是出现了“唯疫情防控”,“始终以疫情防控为先”的形式化作风,不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盲目地依照核酸检测常规流程进行操作,最终导致患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这种行为无疑有悖疫情防控的初衷,也不应为社会所容。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救治病人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目前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救治患者的相关要求尚未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69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医疗机构则须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还需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在法律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免出现顾此失彼因防疫而忽视了救治本职的情况同时当前在疫情防控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唯疫情防控论”思想即只追求疫情防控上的“完美”忽视了其他合法合理的诉求

相关建议

明晰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救治义务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救治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已传染病防控为由延误或拒绝为患者医治应当形成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诊治患者尤其是急危重症患者的规范化流程通过设置缓冲区等手段为核酸检测结果不明但急需接受治疗的患者提供及时的救治鉴于此,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增加一款内容,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传染病防治工作时,应当设置专门的缓冲区,用以对不明确是否携带传染病原的患者进行治疗,不得以传染病防控为由,延误或拒绝非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同时,建议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中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拒绝对危重病人实施抢救。

此外,还应明确医疗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区分医疗机构内发生疫情传播结果的不同原因如果是像上文所述,医疗机构已经科学设置了缓冲区,在遵照相关规定对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救治的情况下发生了疫情传播不应当认定为69条中的追责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有疏于疫情防控的故意或过失,才需要根据第69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正所谓“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不仅要外化于行更要内化于心应大力倡导和宣扬高尚医德及突出事迹持续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医疗卫生人员对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宗旨的理解与认同具体而言,应号召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关于医德医风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学习氛围。各医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医德考核和评价制度,根据医德考核评价的结果,对医德高尚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或者违反医德规范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专门的医德规范或促进办法,为医德划定法律底线,为医疗单位的医德教育与考核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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