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甘风险”适用范围
所谓适用范围,指“自甘风险”原则在何种情境下可能被援用以减轻侵权责任。关于此
种适用范围,裁判文书显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1)认为“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文体活动。此类案件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为依据,否定其它情形(如好意同乘)中“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
文书如:河南省某中院“王智慧、万力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书”、浙江省某中院“宁波市科博若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陈廉鹏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等。
(2)认为“自甘冒险”不仅适用文体活动。此类案件中法官对“自甘风险”的范围认定
更为广阔,包括了所谓“好意同乘”类案件。
文书如:上海市某中院“李博闻与范道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
书”,认为参与竞买亦为“自甘风险”;青海省某中院“李积德、胡燕娜提供劳务者致
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拆除柜子的施工行为也属“自甘风险”。
2.何为“文体活动”
此处的尺度不一,指在认定何种行为为“文体活动”亦有宽严之分。
认定较宽的案件见江西省某中院“范志刚、刘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认为双方掰手腕的行为即可适用。
认定相对较严的有安徽省某基层法院“徐成俊与徐子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
审民事判决书”,认为“自甘风险”所能适用的范围为“有组织的文体活动”。
总得来说,一些具有对抗性的球类竞技(典型如篮球、足球)基本均会被认定为此处符
合适用的文体活动。
3.风险认知能力
一般来说,“自甘风险”之前提在于受害人对认知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程度等是具有
可期待性的,然而案例显示的结果是,法官似乎并无意讨论这一范畴,仅在1例案件中存
在叙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基层法院“邓永超、黄昌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受害人邓福荣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根据与其年龄、智
力状况、教育程度相适应的辨识能力,应当知晓在遇龙河天然水域游玩游泳存在危险隐
患。”即,在对于风险的认知能力上,法院基本均对当事人要求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