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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审结特大销售假烟案,18人受审,罚金超2千万,遇到售假怎么办?

发布者:康欣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550人看过

吸烟本就有害健康

  倘若买的是假烟

  那不仅伤身

  还伤心

  ……

  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大销售假烟案件,被告人多达18人,涉案假烟销售点遍布深圳各区,多家知名连锁便利店参与其中。

  2018年,郑斌(化名)、郑伟(化名)、郑峰(化名)三人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三人合谋做起了深圳市范围内收购、销售伪劣卷烟的买卖,他们还认识了“同道中人”——销售伪劣卷烟的秦鸿(化名)。

  买卖做得“风生水起”,三人还将职责做了分工,郑斌负责管理并使用特定微信和手机号对外联系小型超市、商店进行伪劣卷烟销售及收款;郑伟负责与秦鸿交接收购的伪劣卷烟并存放至租用仓库内;由郑伟和郑峰按照郑斌制作的销售单据,通过汽车运输方式分别向深圳市内多个超市、商店运送伪劣卷烟。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多家知名连锁便利店沦为伪劣卷烟销售点,其中,11家便利店经营者共计14人在明知三人货品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其进货。

  2019年9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将涉案18人陆续抓获归案。

  经查,仅2019年4月24日至9月1日,郑斌、郑伟、郑峰便向深圳市各区多店铺销售了各类卷烟共267种,共243,856条,总价值约1900万元。

  自2019年起,便利店经营者章某、余某等14人,为非法获利,将假冒伪劣卷烟通过其便利店冒充正品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7万至50万元不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斌、郑伟、郑峰等18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18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判决:

  被告人郑斌、郑伟等18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到四万元不等,合计处罚金2421万元。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案中,消费者买到的假烟是在正常营业的超市出售,甚至还不乏知名的连锁超市,由此可见,消费陷阱真是防不胜防。遇到这类事情,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今天,法官就给你几点小建议。

  一、与商家协商解决

  要求商家退换商品、服务或给予赔偿。在与商家协商前,消费者要做好准备工作:一是保存好商品包装,二是保存好购物小票等凭证,三是有礼有节,如果商家拒不退赔,也要避免当场发生冲突,保护好自己。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是所有消费者的后盾。在投诉前,消费者要准备详细的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家的名称、地址,商品的名称、型号,购买商品的日期、价格,以及购物发票等凭证。

  三、向特定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根据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种类、特征,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监管部门等特定管理部门举报,例如本案查处的是假烟,可以向烟草管理部门举报。

  四、向司法机关控告

  消费者权益纠纷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商家的犯罪行为。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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